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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體育局補助社會體育團體參加外縣市比賽經費補助原則
補助之項目︰
(一) 本府或本局遴派者︰全部隊職員比賽期間往返交通及膳宿食費。
(二) 向本局核備者︰(隊員須設籍本市者始得申請)。
1. 團體成績。
2. 個人成績︰以獲前四名為限,比賽期間往返交通費及膳宿費。
(1)第一、二名︰全部隊職員比賽期間往返交通費及膳宿費。
(2)第三、四名︰全部隊職員三分之二人數,比賽期間往返交通費及膳宿費。
(3)第五、六名︰全部隊職員半數,比賽期間往返交通費及膳宿費。
(三) 隊員人數不得超過競賽規程所訂選手最高人數。選手人數在10人以上者,可報職
員3人;10人以下者,職員可報2人,每一團隊報支隊職員交通膳食費最高不得超
過20人。
(四) 補助項目︰
1.雜費︰每人每日補助300元(60公里以上),60公里以下補助120元。
2.住宿費︰每人每日400元。最高補助四天三宿,應實報實支膳宿費。
3.交通費︰報支往返車費,最高不得超過區間車(火車)車資。
一、申請期間:
每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當年度預算經費用罄則停止受理。
(申請單位請於活動前1個月提出申請且申請文件須齊備)。
二、資格條件:
本府社會局立案之社會體育團體,由本府或本局遴派或向本局核備代表本市前往
外縣市,參加全國之各項比賽成績優異者(全國性綜合型賽會除外)。
邀請賽不予補助。
三、審查方式:
依個案申請計畫內容,審查是否符合補助項目及資格條件。
四、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
依據「臺南市政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7點規定
,對同一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累計金額一年度以不超過2萬元為原則。
五、全案預算金額概估:
新臺幣30萬元。
六、申請人是否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
申請人就該補助案自行檢視是否屬利衝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
人, 如是者,應一併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
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併同相關申請文件提送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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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連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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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載 |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 [DOCX]
(填寫範例)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 [PDF]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B.事後公開】 [ODT]
(填寫範例)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B.事後公開】 [PDF]
申請經費切結書 [ODT]
補助申請人注意事項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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