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處於111年7月1日改制為體育局,原教育局管轄之11部行政規則,自111年7月1日起停止適用或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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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臺南市行政規則準則第7條及第12條規定辦理。
- 本府於111年7月1日正式成立一級機關臺南市政府體育局,並裁撤二級機關本市體育處,原由教育局(體育處)訂定之要點、基準、原則及注意事項等計12部規定,應予停止適用及廢止,爰依臺南市行政規則準則第11條第5款規定辦理。
- 檢陳111年6月14日教育局廢止令及停止適用函各1份供參。
- 檔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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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行政規則總表(廢止及停止適用) [PDF] [另開視窗](更新日期:2022-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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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行政規則停止適用9部 [PDF] [另開視窗](更新日期:2022-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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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行政規則廢止3部(含教育局令) [PDF] [另開視窗](更新日期:2022-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