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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公告-配合體育局111年7月1日設立生效之變更管轄機關自治規則表及行政規則表,請參閱

2022-07-21 / 597


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條第2項規定:「行政機關之組織法規變更管轄權之規定,而相關行政法規所定管轄機關尚未一併修正時,原管轄機關得會同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公告或逕由其共同上級機關公告變更管轄之事項」辦理。



二、本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及第二十條修正案業經本市議會第3屆第12次臨時會三讀通過,新設一級機關「體育局」並裁撤二級機關「體育處」,並自111年7月1日生效,爰依前揭規定辦理變更管轄權公告。



三、檢附本府公告、變更管轄機關自治規則表及變更管轄機關行政規則表(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