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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暨活動

有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轉知運動部重申各單位所屬人員赴陸參賽或進行兩岸運動交流應依相關規定辦理一案,請查照。

2026-06-30 / 54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15年6月29日南市教秘字第1151003958號、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6月24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50056152號書函辦理。
二、各單位所屬人員赴陸參賽或進行兩岸運動交流,應秉持「對等尊嚴、相互尊重」原則,並遵守大陸委員會、運動部等相關法規;另應注意不得參與陸方主辦全國性運動活動或具有特定政治目的之交流活動。
三、學校如辦理學生赴陸教育交流活動,應於活動起始日1個月前至教育部「赴陸教育交流活動登錄平臺」登錄,並於活動完成後1個月內回報活動概況;如協助公告陸方活動訊息,亦應依限至平臺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