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暨活動
檢送教育部發布「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修正案發布令影本及修正條文(如附件1)各1份。
2024-12-09 / 52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3年11月29日臺教授體部字第1130400803A號令辦理。
二、查國民體育法第第21條第5項之規定為:「中央主管機關應按國際運動賽會層級訂定國家代表隊之培訓及參賽選手零用金制度。特定體育團體舉辦或參與具收益之商業性賽會時,應支付選手出賽費。」合先敘明。
三、承上,旨揭修正案係上開條文後段之補充規定,有關我國國家代表隊選手參與國際賽會之出賽經費事宜,爰依本細則第7條,其修正條文略以:所稱應支付選手出賽費,指特定體育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支付我國國家代表隊參賽選手之費用:
(一)舉辦國際運動賽會,獲有門票、廣告、媒體轉播、贊助金或其他具商業性收入。
(二)參與國際運動賽會,獲有賽會主辦單位提供參賽費或獎勵金。
四、檢附教育部來文1份(如附件2)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