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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衛生福利部及法務部說明有關身心障礙者於行政程序進行中提出合理調整請求,是否具暫停行政程序效力及行政程序法授權明確性等相關疑義函釋
2025-11-20 / 11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4年11月5日衛授家字第1140761411號函及法務部114年9月25日法律字第11403511470號書函(附件)辦理。
二、依前開函文說明,行政程序之開始與進行原則上由行政機關依職權定之,並應依行政程序法第9條規定,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三、倘身心障礙者於行政程序進行中提出合理調整請求,行政機關得依職權審酌具體個案情形,調整程序進行方式,以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相關精神。至於協商合理調整需求期間是否暫停程序,仍應由機關依個案情形及相關法規自行判斷。
四、請機關單位參照上開說明,於辦理涉及身心障礙者之行政程序案件時,確實依據規定妥為處理,以保障當事人程序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