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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隊職員因培訓或參賽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發給慰問金辦法」第2條,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5年10月13日以運競(八)字第1150302763A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及修正條文各1份,請查照。
2026-10-20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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