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113年辦理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之經費分配原則
2024-09-23 / 152
一、本市報體育署運動種類規劃:
(一)重點發展訓練站:桌球、羽球、籃球、射箭、軟網。
(二)其他訓練站:舉重、田徑、足球、網球、排球、跆拳道、游泳、體操、柔道。
(三)自選運動訓練站:軟網、帆船。
(四)高中重點學校運動種類:足球、籃球、網球、軟網。
(五)區域運動人才培育計畫種類:舉重、帆船、網球。
二、經費分配原則:
(一)依據「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輔導設立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作業要點」:
1、擇定之重點發展運動種類,分配經費不得低於該部核定分攤總經費額度50%,且每
訓練站分配經費不得低於新臺幣10萬元;非重點發展運動種類,每訓練站分配經費
不得低於新臺幣5萬元。
2、自選運動種類訓練站分配經費,不得超過該部核定分攤總經費經費20%。
3、本市擇定舉重、帆船及網球運動種類辦理區域運動人才培育體系,每個運動種類執
行經費不得低於新臺幣15萬元。
4、本市應編列配合款,達體育署核定總經費額度20%以上。
5、重點高中培訓學校,經費業經體育署指定,經費得予以提高但不得減列,上限為50
萬元。
(二) 依據「臺南市學校體育發展計畫優秀運動選手(團隊)經費補助原則」:
將按積分(參賽績效積分與選手輸送積分)排序,併考量併體育班、三級銜接、區域
分佈及發展潛力等因素綜合考量,擇優報送體育署核定。
三、經費核定基準:
1、各運動種類設站學校,分別依高中、國中及國小分為組並按積分排序,每組排序考
量運動種類特性及人數,採級距方式:
(1)重點發展項目:第1名30萬、第2名28萬、第3名25萬等補助金額為原則。
(2)其他訓練站: 第1名20萬、第2名18萬、第3名15萬等補助金額為原則。
2、全中運金牌每面加5萬、銀牌加3萬、銅牌加2萬為原則。
3、連續3年設站之分站,分別各加3萬元為原則。
4、另帆船項目歷年設站學校較為固定,分配基本額度每站15萬元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