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臺南市表揚體育有功團體及人員實施計畫
2025-05-28 / 38
- 實施目的:
臺南市政府為鼓勵本市推廣體育有顯著績效之人員、團體及單位,特定本計畫。
- 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 辦理單位:
主辦單位:臺南市政府
協辦單位:臺南市政府體育局
承辦單位:社團法人臺南市體育總會(以下簡稱本會)
- 辦理日期:114年9月6日(六)13:30~17:30(預計)
- 辦理地點:臺南市安平區新南國小
- 表揚獎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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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菁英獎。
- 體育推手獎。
- 有功人員。
- 傑出教練。
- 傑出運動員。
- 終身成就人員。
- 有功團體。
- 有功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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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揚對象及必備條件:
A.凡設籍本市符合下列對象者,在國內、外進行體育活動時,未發生有辱團體或違背運動精神之情事,且最近三年未獲本表揚符合下列各項、款之一者,均得以推薦接受表揚。
B.除績優單項委員會及績優區體育會得由本會推薦符合資格者外,各單位及團體推薦各獎項之推薦,以每獎項至多推薦一名額,項目類別為三年內以不重覆表揚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