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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臺南市表揚體育有功團體及人員實施計畫

2025-05-28 / 38

  • 實施目的:

臺南市政府為鼓勵本市推廣體育有顯著績效之員、團體及單位,特定本計畫。

  • 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 辦理單位:

主辦單位:臺南市政府

協辦單位:臺南市政府體育局

承辦單位:社團法人臺南市體育總會(以下簡稱本會)

  • 辦理日期:11496()13:3017:30(預計)
  • 辦理地點:臺南市安平區新南國小
  • 表揚獎項:
        • 菁英獎。
        • 體育推手獎。
        • 有功人員。
        • 傑出教練。
        • 傑出運動員。
        • 終身成就人員。
        • 有功團體。
        • 有功單位
  • 表揚對象及必備條件:

A.凡設籍本市符合下列對象者,在國內、外進行體育活動時,未發生有辱團體或違背運動精神之情事,且最近三年未獲本表揚符合下列各項、款之一者,均得以推薦接受表揚。

B.除績優單項委員會及績優區體育會得由本會推薦符合資格者外,各單位及團體推薦各獎項之推薦,以每獎項至多推薦一名額,項目類別為三年內以不重覆表揚為原則。